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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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实战指南:

1、本案的核心在于承包人能否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重要的是判断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本案中,某安建设公司仅放弃对抵押房产(占工程总量4.5%)的优先受偿权,对剩余的95.5%房产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损害工人利益,故放弃行为有效。同时,本案的裁判规则明确了优先受偿权放弃的“相对性”,即仅对特定抵押权人生效,不导致优先权绝对消灭。本案中,某安建设公司放弃了部分优先受偿权,但对剩余部分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在此,我们建议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如果想要绕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承包人仅对特定抵押物(如部分房产)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法院认为放弃承诺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之一在于,承包人某安建设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部分很低。因此,如果事前承包人把整个建设工程作为抵押物,在此情形下承包人对全部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做出放弃承诺,法院很可能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如果承包人隐瞒放弃承诺并主张优先受偿权,金融机构可就生效裁判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所建工程反担保给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并非抵押权人,这种引入第三方增信的模式也值得金融机构参考。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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