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适用的是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应从承包人整体的资产负债、现金流情况判断,而不以某一建筑工人的工资作为判断标准。
案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苏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95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若还允许苏州凤凰公司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然使其整体清偿能力恶化影响正常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从而导致侵犯建筑工人利益。华融福建省分公司虽主张政府部门垫付的建筑工人工资已经通过执行款项得到了受偿,但是苏州凤凰公司取得相应执行款正是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结果。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中苏州凤凰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因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而无效,并无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