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完善五要点:强化风险揭示要求,增加“外包”监...

(3/5)
明珠号

举报

举报原因:
东方资讯  >    财经 频道  >  正文

上市公司信披完善五要点:强化风险揭示要求,增加“外包”监...

要点三:处罚金额上限调整至十万元

此外,本次修订中,为落实新《公司法》,《办法》还调整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一是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其中有的主体不是上市公司,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其取消监事会,因此,在个别条文中仍保留有关监事的规定。

二是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委员会既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

三是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办法》处罚金额上限调整至十万元。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做了修改。

要点四:主要吸收采纳两方面意见

证监会表示,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26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70条。总体来看,市场对《办法》表示支持,认为有助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对于主要意见及吸收采纳情况,证监会指出,一方面,是关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规定。

证监会表示,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关于可以代为审阅、编制的主体,能够咨询的事项等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适用。经研究,吸收了相关意见,对《信披办法》相关表述做了完善。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热门推荐

联系我们|eastday.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