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完善五要点:强化风险揭示要求,增加“外包”监...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鉴证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可以依法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就某类具体事项是否披露、如何披露等进行个案咨询。”证监会称。
证监会指出,另一方面,是关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制度。有意见提出,公开披露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不便于详尽描述暂缓、豁免的相关内容,建议《办法》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删去“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证监会表示,经研究,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属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目前正在研究起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作出具体规定。为做好规则之间的衔接,《办法》增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并未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详尽描述暂缓、豁免的相关内容。
要点五:注册制全面落地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证监会表示,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作了规范。2021年3月,为了落实新《证券法》进行过一次修订。《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资本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证监会强调,近年来,随着注册制全面落地,各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实践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本次修订对相关规则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系统性。”证监会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