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漏水多年 “修不好”也“退不了”?“可修复”与“可退房”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案例中,法院驳回张家关于退房的请求,本质是在“交易稳定性”与“业主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商品房交易涉及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若仅因可修复的质量瑕疵就解除合同,可能引发交易秩序混乱。本案中,鉴定报告确认漏水问题可通过维修解决,故法院优先支持修复与赔偿的解决方案。
有一种情况下开发商的维修义务
不受保修期届满限制
朱长江介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但该期限的适用有前提——质量问题须在保修期内首次出现并报修。本案中,张岚在交房办理手续时就发现渗水痕迹并向开发商提出,漏水问题在保修期内已明确存在且主张了权利。此时,开发商的维修义务不受保修期届满限制,需持续履行至问题彻底解决。
“当事人张岚证据意识清晰、维权方式合法有序、坚持主张权利,值得同样遭遇的维权者借鉴。”朱长江建议,可以进一步固定证据:持续做好每一次漏水的照片、视频记录,记录时间、程度和造成的损害。保留所有与物业、开发商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维修单据和费用凭证;理性评估诉求,鉴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退房”的诉求需有非常充分的证据支持。可以将重点放在要求彻底修复和索赔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上,包括租金损失、装修材料及人工费损失、物业费损失等。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