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395万买8辆客车被开走拆成废铁 法院一审: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涉案3辆车实际价值共计60万元,经营损失等缺乏证据被驳回
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致使涉案车辆被拆解、毁坏,给被害单位旅游汽车公司造成了物质损失,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赔偿金额问题,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是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案中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是3辆被法院查封车辆的价值,另外1辆被处置但未被查封的大巴车与本案虽有关联,但该车辆的损失并非由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这一犯罪行为所致,故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对该损失不予支持,被害人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第二,涉案车辆是2018年购买的新能源大型客车,距离案发时已运营近5年,行驶里程均在10万公里以上,故对案发时车辆的价值不能以购买价计算,新城区价格认定中心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规格配置、行驶里程、续航里程、使用性质及二手车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案发时涉案车辆价值均为20万元,该认定科学规范、符合实际,应以该认定价值作为车辆的实际价值,故涉案3辆车的实际价值共计60万元;第三,被害人所提车上财物丢失损失及经营损失,缺乏证据支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谢某、郭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旅游汽车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0元,其中郭某退缴的240000元及公安机关从收车人员处追回的48000元冲抵该赔偿款,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发还旅游汽车公司;剩余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