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乐园内犬只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对犬只进行约束,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宠物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梁某作为一人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宠物乐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3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20万余元,宠物乐园在李某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50%的补充责任,梁某对该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责任各有界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某主张,自己的行为符合园区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王某作为67岁老人,属于《入园协议》中“谢绝入场”的人员,其入园本身即属违规;王某女儿离开独立区域时未随手锁门,致使其犬只进入,王某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李某认为入园后管理权限已转移给宠物乐园,宠物在哪个区域活动、是否佩戴牵引绳均由乐园决定,乐园应承担管理不到位产生的损失。
王某辩称,自己对事故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女儿不知道园区小门是起到隔离动物作用,管理员也从未提示需要锁门,不存在重大过失。反而是李某对大型犬未牵引、未看护,才导致事故发生。
宠物乐园及梁某则辩称,乐园仅提供场地使用权,对入园犬只的管理职责并未转移。李某未对犬只采取拴养措施,且未及时制止犬只进入其他区域,明显存在重大过错。乐园工作人员在王某呼救后第一时间制止了犬只,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亲属未正确关闭区域门闩,属自行造成危险来源,乐园无法预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