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乐园内犬只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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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乐园内犬只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薛妍介绍,二审法院迅速锁定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李某作为饲养人未束犬链、未牵引犬只,过错毋庸置疑,但宠物乐园作为经营者,是否也应为园区内发生的犬只伤人承担责任;二是如果饲养人和经营者责任均成立,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还是其他更复杂的责任形态。

薛妍告诉记者,法院最终确立了三方责任形态的精细化划分标准:李某与宠物乐园的过错相互独立,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二者应就各自侵权造成损害的部分承担按份责任;宠物乐园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缺失,还应在李某责任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梁某作为一人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应对宠物乐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大型犬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只有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王某及其女儿不存在故意,也不能预见到损害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薛妍说。

2025年9月,北京三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宠物乐园赔偿王某14万余元,李某赔偿王某60744元;宠物乐园在李某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以30372元为限);梁某对宠物乐园应支付的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严守安全底线

在薛妍看来,随着萌宠经济蓬勃发展,宠物乐园、撸宠店等新业态场所日益火爆。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严守安全底线。

她建议,经营者应从三方面强化安全管理:首先,排查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对防护围挡、游乐设施等进行常态化检查和维护,从硬件上规避安全事故;其次,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全程、全方位巡查场内宠物状况和场地情况,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最后,建立安全应急预案,针对宠物伤人、游客摔倒等意外场景制定标准化处置流程,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

“结合本案,也提醒广大动物饲养者,进入宠物游乐场所时,不能过分轻信经营者的单方承诺,切勿完全依赖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薛妍说,饲养人应始终尽到对动物的管理义务,规范自身养宠行为,主动规避安全隐患,对宠物行为及公共安全担负主体责任。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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