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家政公司“接打电话”岗位被诱导参加各种培训 花2万多拿了9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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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家政公司“接打电话”岗位被诱导参加各种培训 花2万多拿了9个证

本案中,籍女士并未与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她未被纳入公司的考勤管理体系,未获得稳定的劳动报酬,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籍女士支付费用的目的是“接受培训、获取证书,进而获得工作机会”,而非“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保护性规定,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如果合同中写明了“一旦缴费概不退款”“课程不退不换”之类的条款,该类条款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能否全额退款取决于多因素综合考量

朱长江说,籍女士以“服务存在瑕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全额退款,这一诉求在法律上具有一定依据,但能否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取决于多个因素的综合考量。

首先,籍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若公司确实存在课程安排“东拼西凑、毫无章法”,小儿推拿总共不过四五个小时、早教仅上了两节课,收纳证和讲师证从未培训却已发证,这些事实若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证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系统、完整的培训服务,致使籍女士“获得系统的技能培训和正规资格认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能支持解除合同。

其次,籍女士可以主张公司构成违约甚至欺诈。公司以“招聘”为名行“培训收费”之实,在面试环节以“先培训后上岗”为由诱导缴费,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所禁止的“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如果能够进一步证明公司在招生宣传中存在虚假承诺、夸大培训效果等行为,还可能构成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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