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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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应当知道”应当是一种例外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是应当以“知道”为原则,以“应当知道”为例外,“应当知道”应仅适用于特定情形。否则,“应当知道”适用情形过于宽泛,将弱化甚至虚化注意义务的主观过失要件,最终导致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归责原则转化为无过错原则。这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明显不符。“应当知道”可以适用的特定情形,应当以著作权侵权事实是否明显为核心标准,仅适用于那些著作权侵权事实明显的情形。至于著作权侵权事实是否明显,宜采取普通人(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标准。

四、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如前所述,在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可能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1.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自行提供的短视频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的,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因此,长视频权利人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而要求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与其用户共同提供的短视频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的,二者均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二者均构成直接侵权,属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与其用户应当就案涉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长视频权利人以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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