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三、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相对直接侵权而言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简单来说,就是导致他人实施著作权直接侵权的行为,例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著作权间接侵权以著作权直接侵权为前提,著作权直接侵权不成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则不会成立。由于著作权间接侵权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因此著作权直接侵权成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也未必成立。
间接侵权,本质上是有关责任主体的一种特殊规定,是让间接侵权人为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民法典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主观标准构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体系。具体到网络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就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提供的短视频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的,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将构成间接侵权。
1.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是否“知道”的具体判断。“知道”应当是指实际知道、确实知情的一种事实状态。长视频权利人发送通知,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收到通知后便由“不知”的事实状态转变为“知道”的事实状态。因此,长视频权利人发送的通知是判断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是否“知道”的主要证据。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应当是充分的、确切的。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不需要再进行调查,仅依据通知本身就可以认定,某特定用户通过网络视频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通知所提及的特定视频侵害了长视频权利人的著作权。因此,在个案中判断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是否“知道”时,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