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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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应用和智能网络终端的普及,成本低、易传播的短视频,采取用户制发、免费分享传播模式,迎合用户的快消喜好,对长视频原有传播模式和市场格局构成了直接挑战。长短视频的网络市场竞争遂以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形式进入诉讼程序。网络平台是视频网络传播不可缺少的必要设施,并且发挥着中枢作用。正因如此,在视频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长视频权利人往往将网络平台运营者直接列为被告,要求网络平台运营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研究厘清视频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一、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主体地位

互联网颠覆性地变革了信息传播方式,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信息交流。互联网技术的迭代演进,进一步改变网络信息的传播模式。在Web1.0时代,网站是最主要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作为网络信息提供者,网站运营者把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网络信息编辑整理后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用户通过访问网站获取网络内容。网站运营者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网络信息提供者,用户只是单纯的网络信息接收者。网站运营者就像图书出版商、报刊出版商一样,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信息。在Web2.0时代,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实现网络信息传输的交互性,用户借助网络平台可以进行交互式信息交流。同一网络平台上的用户,既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其他用户提供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其他用户提供信息。网络用户既是网络信息接收者,也是网络信息提供者。当然,网络平台运营者也可以在平台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各种信息。未来的Web3.0塑造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全新网络空间愿景,每个网络用户都是自己网络信息的控制者,但与Web2.0时代一样,既是网络信息接收者,也是网络信息提供者。当前,互联网虽呈现从Web2.0向Web3.0演进的趋势,但目前仍以Web2.0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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