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披优化八要点:减少冗余信息,明确豁免方式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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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优化八要点:减少冗余信息,明确豁免方式和事项

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信披办法》规定了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包括了“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还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悉”的表述。因此,将《信披办法》该条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承诺对象范围。实践中涉及公开承诺的事项包括增减持、收购、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承诺主体范围不仅局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也明确了上述范围,拟在《信披办法》中予以补充规定。

要点三: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金额上限由三万元调整至十万元

此外,《信披办法》结合法律最新要求,作了两方面适应性调整。

一方面,是根据新《公司法》,调整涉及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将监事会相关职责履行主体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另一方面,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金额上限由三万元调整至十万元,《信披办法》相应调整。

要点四:三方面细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可以披露扣除股份支付后的净利润指标

本次修订中,证监会从三方面细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第一,细化“营收扣除”披露要求。为更加直观展现营收扣除情况,考虑增加条款要求“公司在披露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情况时,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分项目提供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并提供上年同期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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