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仅产生某安建设公司对案涉房产的工程款债权不得比某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相较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效力。当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工程款债权与抵押权、普通债权等多种权利时,工程款债权具有相对优先的清偿顺位。本案中,某安建设公司并未对某腾置业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作出放弃优先清偿顺位的意思表示,故该放弃行为具有相对性和部分性。因此,上述行为仅产生某安建设公司对案涉108套房产的工程款债权不得比某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的后果,并不导致某安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绝对消灭。相对于某腾置业公司的其他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某安建设公司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达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优先于某安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实现受偿的顺位,依法不受影响。对于某达担保公司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中有关确认某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入库编号:2025-18-2-47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