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6、2020年12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之后,某达担保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原告某安建设公司隐瞒放弃声明,要求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中有关确认原告某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项。
8、2021年12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达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达担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9、202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某安建设公司向某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某安建设公司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不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认定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的效力,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本案中,案涉《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虽是承包人某安建设公司向发包人的债权人某达担保公司作出,并非直接向发包人某腾置业公司作出,但其核心内容仍是某安建设公司处分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其效力判断仍应当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查,某安建设公司向抵押权人某达担保公司承诺放弃对抵押房产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获取某达担保公司为案涉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以保障项目建设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不具有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非法目的,且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指向的108套房产仅占某安建设公司承建总工程面积的4.5%左右,评估价值22373538元。某安建设公司仍对占总工程面积95.5%的剩余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该承诺放弃行为不影响其对某腾置业公司48733386元工程款及利息债权获得清偿,不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放弃行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