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如何?
案件简介:
1、2011-2012年,某安建设公司(承包人)中标某腾置业公司(发包人)开发的楼盘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完成建设。
2、2016年1月,某腾置业公司(发包人)为获取贷款,将108套房产抵押给某达担保公司(抵押权人)作为反担保。某安建设公司(承包人)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面积声明书》,承诺放弃对抵押房产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2017年5月,某达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腾置业公司等偿还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等。之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并作出调解书。
4、之后,原告某安建设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起诉被告某腾置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腾置业公司向原告某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余款和逾期利息。
5、2020年4月17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某安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某腾置业公司和原告某安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