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继续履约 合同陷入僵局 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开发商可另行销售车位,其利益可通过违约金(甲某自愿承担)得到补偿,且甲某未因违约获得不当利益。
未央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确认《认购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发商之日解除;甲某承担违约金1.24万元;开发商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甲某剩余已付车款6.2万元。
判决向甲某和开发商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法律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在商业活动中,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石,当事人应秉持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非主观恶意(如履约能力不足、客观情况变化等)导致的履行障碍,形成“合同僵局”。此时,若守约方怠于行使解除权,僵局持续将对双方乃至资源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为打破僵局、维护实质公平,法律允许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即在特定“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即使违约方也可能依法获得合同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