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继续履约 合同陷入僵局 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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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继续履约 合同陷入僵局 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因此,在“合同僵局”情况下,违约方在满足法定严格条件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的规则。这既非鼓励违约,也非免除违约方责任(甲某仍承担了违约金),而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供的救济途径,体现了司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该裁判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妥善化解合同僵局纠纷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家具公司单方面解约不成 遭最高法驳回

某家具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来,家具公司因经营不善,便心生退意。于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发生不可抗力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就向房产公司发送了一纸解约通知,随后更是上演了一出“撤场大戏”:关闭店铺、拆除店招、清理办公用品……似乎一切都在宣告:这合同,我解定了。

面对家具公司的单方面解约,房产公司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双方因此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法律拉锯战,先后经过市中级法院一审、省高级法院二审。最终,家具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时,家具公司主张,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他们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实际行动达到了合同终止的目的和事实状态,因此合同已经终止。

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家具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家具公司向房产公司发送的解约通知,并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家具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这场“解约大战”最终以家具公司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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