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被骂进医院 骂人者被判赔偿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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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骂进医院 骂人者被判赔偿2750元

由此可见,法律已经为公民的行为划定了明确的边界。言语并非法外之地,当它承载了恶意并指向特定对象时,便从单纯的道德瑕疵质变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仅惩罚挥向身体的拳头,也规制伤人心灵的恶语,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益更为周全的保护。

因果之链与责任之界:“诱因”下的比例承担原则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法院裁判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法院需要确认是否存在辱骂等侵权行为,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二是因果关系,法院要判断辱骂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受害人的身体损伤或精神损害是否是由辱骂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三是过错程度,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如辱骂方的主观故意程度,被辱骂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四是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确定都与损害后果相关。

朱长江介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简单直接的“A导致B”,而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可以被法律所确认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辱骂致人健康受损的案件中,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往往难以证明,因为损害后果通常介入了受害者自身的特殊体质(如高龄、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此时,法院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断。即根据社会一般见解,在通常情况下,某一行为是否足以发生此类结果;或者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与其它因素相结合,客观上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案例中,法院认为“争吵易致情绪波动较大,进而对身体产生损伤”,这正是基于一般生活经验和社会共识的判断。对于一个年近七旬且患有高血压的老人而言,激烈的情绪冲突是诱发心脑血管急症的常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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