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被骂进医院 骂人者被判赔偿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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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骂进医院 骂人者被判赔偿2750元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君子动口不动手”的传统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将“动口”视为一种相对文明的冲突解决方式。然而,在法律层面,“动口”若超越了文明争议的界限,同样构成违法行为。辱骂行为,绝非简单的“出出气”,其违法性体现在民事与行政两个维度。

首先,辱骂行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和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且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健康权不仅指身体机能完好,也包括心理健康和精神安宁。持续、恶意的辱骂,直接侵害了他人保持精神安宁、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属于典型的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在案例中,张某某酒后持续高声辱骂,以及江某在深夜电话辱骂章某,这些行为都直接对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了刺激和伤害,具备了民事侵权的违法性要件。因此,受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

其次,辱骂行为本身即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案例中,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并处以行政罚款500元,正是对其行政违法性的确认。另一起案例中,两名业主因辱骂保安也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这清晰地表明,辱骂行为一旦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否造成直接的肉体伤害或是严重的健康后果,其本身就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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