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受让人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简介:
1、2014 年,太原某融资担保公司因追偿权纠纷起诉山西某钢铁公司及张某等,法院判决山西某钢铁公司偿还本息1097万余元,张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014年9月22日,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张某等申请执行,法院查封张某名下案涉房屋。
3、2015年5月28日, 张某与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案涉房屋抵偿100万元债务,并交付房屋。
4、2017年4月,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中行某资产管理公司,租期20年。
5、2021年8月30日,太原某融资担保公司依据之前的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后,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执行。
6、2022年7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该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争议焦点:
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存在经生效裁判确认、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案涉房屋被本案执行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情形,应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