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受让人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案例库:“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房屋的,可优先于普通债权排除执行。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以房抵债协议引发的执行异议纠纷中,受让不动产的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通过以房抵债协议受让不动产的案外人,若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协议,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抵债数额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当,不存在规避执行情形,且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