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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受让人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本案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案涉房屋被本案执行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案外人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实际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并非因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且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抵债价格适当。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案外人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综上所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法支持其提出的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主张。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与太原某融资担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案号: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执异25号],入库编号:2024-17-5-201-004。

实战指南:

1、根据本期入库参考案例的观点,案外人以以房抵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同时具备以下七个条件,人民法院可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支持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对案涉房屋强制执行的主张:(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已经到期;(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案涉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存在,且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合法有效;(3)双方在案涉房屋被本案执行查封前已签订书面以房抵债协议;(4)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的抵债数额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当;(5) 以房抵债不存在规避执行或逃避债务的情形;(6)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6)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前且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案外人已实际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点,以物抵债的协议要在债权债务到期后签订。在(2021)最高法民终102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这一观点,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较一般金钱债权不具有优先性,无法排除执行。

2025 03/27 10:36 北京李营营律师 明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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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受让人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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