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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受让人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在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物抵债时,应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确认,核实抵债资产是否已经被查封。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以物抵债协议,在接受抵债之后应及时占有不动产,更换钥匙,支付物业、水电费用,并及时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遇到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执行抵债资产时,债权人可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为依据,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适用的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025 03/27 10:36 北京李营营律师 明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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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以房抵债取得的房屋,受让人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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