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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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本文转自:河北日报

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和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的装饰装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民用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节能、人防、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结构承载或者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安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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