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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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动用明火或者进行焊接作业的,施工单位和装修人应当建立并遵守动火审批和消防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确需改造、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依法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措施保障施工期间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并满足国家标准中相关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建筑材料或者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不得向下水道、通风孔等处倾倒或者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处堆放。

第十八条 倡导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

装修人自行装饰装修住宅的,提倡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人员施工,并与施工人员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

第十九条 装修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前,以口头、张贴公告等方式将装饰装修工程主要事项、施工时间告知邻里,接受邻里监督,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巡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装修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移交水、电、供暖、通讯等装饰装修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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