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装饰装修,确需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装修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动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变动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 装修人无法确定装饰装修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查询服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确定是否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确认后方可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标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书面材料,便于装修人辨识。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建筑档案收集、管理,便于装修人查询确认。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装修人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现场勘察符合有关要求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