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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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具体到网络视频领域,目前网络视频正呈现出长视频、中视频和短视频齐头并进的发展态势。其中,以电视剧、电影、纪录片、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等为代表的长视频,大多由网络平台运营者上传到网络平台,用户可以在网络平台上选择观看。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运营者既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符合前述Web1.0时代网络信息生成和传输模式的特点。短视频则大多由网络用户上传到网络平台,平台上的其他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可以观看。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运营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符合前述Web2.0时代网络信息生成和传输模式的特点。正在蓬勃发展的中视频,克服了长视频过长、短视频过短的不足,内容完整度高、逻辑连贯性强,更契合网络用户的消费喜好,长视频和短视频都在向中视频演进。当前,传统长视频平台和新兴短视频平台都在同时向用户提供长视频、中视频和短视频,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可能是二者兼具。

依据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并不相同。网络内容提供者应当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因此,在网络视频著作权纠纷中,对于案涉视频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应当查明谁是案涉视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谁是案涉视频的网络内容提供者,还是二者兼具。

二、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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