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平台运营者的责任
著作权是一种法定专有权,本质上是对涉及作品的各种法定行为的垄断性控制。每一项具体权利对应一种具体的垄断性控制行为。例如,复制权就是垄断性控制作品的复制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垄断性控制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实施了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某一种或某几种法定行为,如果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对于这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学理上称作著作权直接侵权。在个案中,对于案涉视频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法院要审查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是否为网络内容提供者。
1.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自行提供短视频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的,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按照上述著作权直接侵权的界定,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通过其控制运营的网络平台自行提供的短视频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如果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原则上都应当认定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例如,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将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的短视频自行上传到其平台并将该视频置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应认定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又如,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自行将网络空间内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的短视频存储到其平台内并将该视频置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应认定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再如,权利人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其视频,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采取技术手段达到实质性替代提供该视频的,原则上也应认定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
2.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与用户共同提供的短视频侵害他人长视频著作权的,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与其用户以分工合作等方式通过网络视频平台共同向社会公众提供短视频,如果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的行为与其用户的行为都是构成直接侵权不可或缺的,那么二者构成共同侵权且均属于直接侵权。至于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与其用户之间事先有无实施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影响共同侵权的判定。但需特别指出,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对短视频内容应当存在有意识的介入控制,符合传统出版领域的“编辑控制标准”。因此,如果网络视频平台运营者仅仅是提供网络自动化的接入、传输、存储、搜索、链接、分享等网络技术服务的,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也不能认定其行为单独构成直接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