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ST新潮信披违规 汇能海投被警告并罚700万元

(8/9)
明珠号

举报

举报原因:
东方资讯  >    财经 频道  >  正文

要约收购ST新潮信披违规 汇能海投被警告并罚700万元

上述主体交易ST新潮股票的资金由汇能海投安排,决策由汇能海投作出,过程受汇能海投控制,相关股票投票权、处置权的行使由汇能海投决定。在交易ST新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20%时,汇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增加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事项,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事项,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三、对盛邦科华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存在误导性事项,对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上,合计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700万元罚款;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李永珍给予警告,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

2025年3月11日

热门推荐

联系我们|eastday.com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