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ST新潮信披违规 汇能海投被警告并罚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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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ST新潮信披违规 汇能海投被警告并罚700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期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经查明,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科华”)、郭建军、李永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一)汇能海投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2023年12月6日至12月8日,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芯茂会世1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600777.SH)股份3.39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98%。2023年12月21日至12月29日,汇能海投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33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89%。2023年12月6日、12月19日,盛邦科华支付司法拍卖款项,竞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0日上述股份划转至盛邦科华名下。2024年1月25日至5月9日,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梵海汇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ST新潮股份3.00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41%。2024年5月9日至6月13日,汇能海投、梵海汇享又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购买ST新潮股份0.17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0.25%。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总股本的20.05%。

上述主体交易ST新潮股票的资金由汇能海投安排,决策由汇能海投作出,过程受汇能海投控制,相关股票投票权、处置权的行使由汇能海投决定。在交易ST新潮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20%时,汇能海投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增加1%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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