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ST新潮信披违规 汇能海投被警告并罚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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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ST新潮信披违规 汇能海投被警告并罚700万元

汇能海投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不准确

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其持股比例为4.99%,未如实披露购买ST新潮股份的情形。

汇能海投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郭建军作为汇能海投法定代表人、董事,主导并决策了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的过程,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永珍作为汇能海投总经理,向郭建军提出了购买ST新潮的建议,在上述主体投资ST新潮过程中发挥了指导、联络作用,为汇能海投上述违法行为(一)(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盛邦科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具有误导性

2024年1月10日,盛邦科华完成竞拍获得ST新潮股份3.75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5.51%。2024年1月13日,盛邦科华发布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处置权实际由汇能海投控制的情形,盛邦科华所披露信息存在误导性。

盛邦科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ST新潮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借款申请单、记账凭证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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