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常见公司类纠纷案件警示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四
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张某与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贾某共同成立甲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0%、70%。甲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召开股东会,亦不告知张某经营及盈亏状况。张某多次申请查阅账目、协助审计,但均遭到拒绝。张某起诉要求查阅甲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本案中,张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在起诉前已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申请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甲公司收到申请后,未进行书面答复,亦未提供相关材料供张某查阅。张某已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可以提起诉讼以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合法行使。甲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的申请具有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存在。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张某请求查阅甲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提供了股东了解监督公司运营及其业务活动的合法途径,直接关系股东权益的保障以及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将会计凭证明确纳入股东可查阅范围。同时,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提升了知情权实效性、便捷度。同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编制财务资料,规范公司经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