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出租车内猝死”引连环诉讼 司机车主公司均成被告
首次官司:出租车公司被判承担20%责任
乘客死亡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谁?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原告亲属乘坐被告出租公司管理营运的出租车前往目的地,乘客与被告出租车公司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出租车公司系承运人,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刘玲玲与被告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服务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实际为挂靠协议关系,该协议效力仅约束签订双方,且无证据证明乘客在乘车时对该协议内容知晓,故刘玲玲并未与乘客直接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被告李鹏驾驶出租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应当由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
乘客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其自身健康原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鹏在发现乘客昏迷时,在对其进行拉扯和呼喊无效后未及时采取拨打120或就近送医治疗等有效措施,未及时尽到尽力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乘客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该责任依法应当由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法院酌定该责任比例为20%。原告主张李鹏、刘玲玲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西安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20余万元。后出租车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法院依法扣划了出租公司存款20余万元。
官司接踵而至 责任最终落到司机和车主“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