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出租车内猝死”引连环诉讼 司机车主公司均成被告
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表示,承运人的“尽力救助义务”规定于《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该义务将道德上的“见危救助”上升为法定义务,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设定最低行为标准,防范漠视生命权的极端个案。但“尽力”二字也表明,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与承运人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救助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尽力”的判断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展开:
第一,对乘客“遇险”状态的识别。承运人救助义务的触发前提是发现或应当发现乘客处于“急病、分娩、遇险”等紧急状态。这一认定标准通常采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即一个普通人在相同情境下能否判断出乘客处于危险状态。若乘客的外部表征不明显,不能苛求缺乏专业医学知识的驾驶员做出精准判断。但若乘客已出现明显异常(如本案中持续27分钟的身体不适、昏迷不醒),则承运人应当能够识别。
第二,救助措施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尽力”要求承运人在发现乘客遇险后,采取在当时条件下合理、可行的救助措施,通常包括:询问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就近送医等。法院在评判时会综合考量救助的时间节点、措施选择的合理性以及是否造成次生损害等因素。本案中,法院认定司机李鹏“在发现乘客昏迷时,在对其进行拉扯和呼喊无效后未及时采取拨打120或就近送医治疗等有效措施”,即属于救助措施的选择和时机把握上存在不足,未能达到“尽力”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