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综上,本所对申报会计师及签字会计师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通报批评,对夏正曙、姜铭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被暂不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所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在收到决定书后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申报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55号
关于对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及陈鹏、骆沙舟、徐青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