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当婚姻变成煎熬 如何才能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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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 | 当婚姻变成煎熬 如何才能诉讼离婚?

南海网3月4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当今社会,部分人未能思考清楚,便草率建立婚姻关系,当遇到困难时又想着逃避放弃。面对如此婚姻状况,另外一方如何通过法院的支持依法离婚呢?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一件婚姻破裂的案件,从法理告知大众诉讼离婚的原则。

原告高某与被告邢某在2013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10月共同生育女儿邢小某。原告高某与被告邢某虽是自由恋爱,但婚前对彼此的了解不深,没有考虑清楚就仓促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无论是在家庭责任分担,还是对小孩的教育问题上,双方都出现很大的分歧,长期不断发生争执,双方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尖锐。

2023年,原告高某曾向乐东法院诉请离婚,自2023年8月被告邢某从原告娘家人提供的住所搬离,至今一直未回,期间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也没有向原告和女儿支付任何生活费和抚养费。高某曾多次尝试联系邢某,甚至寻求派出所的帮助,希望能与邢某取得联系,但邢某一直避而不见,也拒绝接听电话,导致从2023年8月到今,高某未能与邢某联系进行沟通调解,且邢某长期疏于关注女儿的成长,很少陪伴女儿。

原告高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再勉强维持下去只会给双方及小孩造成更大的伤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在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导致婚后矛盾冲突,虽原、被告双方从居所上看分居未满二年,但自2019年起双方不再履行夫妻义务,且经济上处于相互独立状态,实质性分居已满二年。2023年8月被告邢某更是直接搬离了原告高某住处,且原被告双方互无通信来往,原告高某对被告邢某的现状也一概不知,双方关系逐渐疏远,更无情感沟通补救的可能。

高某曾于2023年诉请离婚,自法院裁定按高某撤回起诉处理后,高某仍未与邢某和好,2024年10月高某再次起诉离婚。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邢某,都没有任何回复。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对双方的婚姻关系采取放任态度。

乐东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高某仍坚持要与邢某离婚,故应认定为高某与邢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准予离婚。女儿邢小某自出生一直在原告高某处生活,被告邢某离开后也一直由高某及其父母照料,经电话询问,女儿邢小某明确答复愿意随高某生活,故女儿邢小某应由原告高某抚养。基于邢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邢某应当每月支付女儿邢小某700元抚养费给高某,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释法:

乐东法院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线。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应当从孩子的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多方面进行考量,以保护孩子利益最大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准予离婚后,又是如何认定抚养费的数额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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