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阳光照亮隐秘的角落!泰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六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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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阳光照亮隐秘的角落!泰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轮流抚养彰显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原告赵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下。庭审时,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法官调查后发现,两个孩子从来没有分开生活过,在原被告分居时,两个孩子实际是由二人轮流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典型意义】

虽然现行法律仅规定了调解情形下婚生子女可以轮流抚养,但鉴于双方均无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明显障碍,双方均强烈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且子女已实际由双方轮流抚养的现状,考虑到维持轮流抚养状态,可以降低双方离婚对婚生子女生活的影响,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原被告轮流抚养婚生子女。

案例三:家庭教育指导令,为爱发“令”护“未”成长——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婚后育有两女,长女孙某甲已成年,次女孙某乙未成年。原告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赵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发现孙某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对孩子缺乏应有的关心。赵某对孩子的教育方式较为简单、粗暴,常对其进行训斥。

【裁判结果】

法院向孙某、赵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孙某、赵某关注孙某乙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给予最大限度的亲情关爱与陪伴;与学校老师经常联系,保持沟通,了解孙某乙的学习生活情况,科学教育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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