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峰:景区接驳车运营乱象与治理路径(图)
其次,基于收费合理性与透明度的成本审视。“必要接驳”的景区需确保收费基于合理成本核算,涵盖车辆购置、运营维护、人员薪酬及适度管理费用,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例如新疆喀纳斯景区,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公开成本明细,接受社会监督,在官网、售票窗口公示收费依据。反之,若景区收费远超成本,且未公开费用构成,如部分人造景区接驳车收费高于当地公共交通单价数倍,则存在变相牟利嫌疑。
再次,基于游客自主选择权的权益保障。真正的“必要接驳”需保障游客的自主选择权,提供安全、舒适且标识清晰的步行通道或其他替代交通方式。以黄山景区为例,虽设有索道、观光车,但仍保留多条成熟登山步道,游客可自由选择。而部分景区声称“可步行”,却故意设计不便的路径(如绕行、无遮阴、路况差),或外移停车场距离远超生态保护或安全疏散的合理范围(如35公里外移案例),迫使游客乘坐接驳车,则涉嫌变相强制消费。
最后,人造景区的特殊判定标准。对于人造景区,若其规模较小、布局紧凑,且不存在交通、生态等客观限制,强制设置接驳车收费,或故意设计不合理的步行路线(如某古镇设置3公里“无意义绕行路线”且未公示),则更倾向于“变相牟利”。此类景区需重点审视其设置接驳车的真实动机与必要性,避免以盈利为目的过度消耗游客信任。
三、接驳车定价:行业标准缺失与消费心理的冲突
当前景区接驳车定价缺乏全国统一标准,各地主要针对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实施价格管理,如广东省对景区内具有垄断性的交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价格上限管理,要求定价以补偿合理成本为原则,不计算利润,并综合考量景区功能、服务质量等要素。但由于审批多基于企业申报的成本与利润率,各地监管尺度不一,存在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