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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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四是对于一致行动人披露不完整事项,吴健南和吴健龙从未在发行人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实际控制人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约定,因此未将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具有合理性。

五是对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事项,已关注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并实地走访查看客户经营场所,该客户目前仍正常经营,经评估认为相关款项可以收回。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经审核后认为:

第一,15名兼职技工参与研发活动的工时占总工时比例在1%至40%之间,研发工时占比较低,2名退休返聘人员未与发行人建立劳动关系且相关工作仅为信息反馈,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合理性不足。

第二,发行人于首次申报阶段未能准确梳理相关人员、设备的成本费用归集情况,且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能予以充分关注,导致研发投入核算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异议申述阶段对研发投入的统计口径与首次申报阶段存在较大差异,重新梳理后达到科创属性指标的异议理由不影响相关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经核查,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对赌回购义务应当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其提出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履行回购义务与事实不符。

第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吴健南、吴健龙存在经济利益往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能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予以充分核查。

第五,截至发行人2022年审计报告出具日,该客户期后回款金额为0。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合理评估相关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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