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综上,本所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吴杏辉、雷晨予以6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被暂不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3月7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54号
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夏正曙、姜铭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申报会计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