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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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第二,发行人于首次申报阶段未能准确梳理相关人员、设备的成本费用归集情况,导致研发投入核算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

异议申述阶段对研发投入的统计口径与首次申报阶段存在较大差异,重新梳理后达到科创属性指标的异议理由不影响相关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三,经核查,相关协议明确规定对赌回购义务应当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履行,其提出协议约定由发行人履行回购义务与事实不符。

第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吴健南、吴健龙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发行人未能提供吴健南、吴健龙与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充分依据。

第五,截至发行人2022年审计报告出具日,该客户期后回款金额为0。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合理评估相关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

综上,本所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吴健新、吕显豹、姜雨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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