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及2保代被处分 保荐国宏工具履职不到位
(三)未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健新胞兄吴健南、胞弟吴健龙通过无锡利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12.02%的股份。
现场检查发现,吴健南、吴健龙与实际控制人吴健新存在经济利益往来,发行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未将吴健南、吴健龙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四)未充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某客户存在经营不善、资金紧张、股东陆续退出等情况,其实际控制人因诉讼被出具限制消费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合计1,807.86万元,其中逾期金额1,363.95万元。发行人未充分关注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未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如实披露研发人员数量、研发投入金额,相关数据扣除后其不再满足科创属性指标条件,未能对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时整改并完整披露,未能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未能充分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2023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吴健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吕显豹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姜雨康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对发行人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的确认意见”中作出的承诺。
